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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公告
2007-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号
为加强对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备案归类审核及内销征税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备案环节归类审核及内销征税环节的海关审批、归类、审价、征税等业务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保税加工货物备案手续和料件内销手续时,应当接受海关对申请备案商品归类审核、内销商品归类审核和价格审定。该项工作由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负责。
二、兰州海关所掌握资料不足以作出判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资料、图片、样品等,以便正确鉴别货物形态、性质、成份、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企业应予以配合。
三、兰州海关在办理保税加工货物备案和办理内销手续时,经审核发现企业申请备案或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存在归类差错,要求企业纠正的,企业应予以配合。
申请备案的企业对兰州海关提出的归类纠正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接到书面异议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明确的归类处理意见。企业对归类处理意见不接受的,由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将有争议的材料报综合业务处处理。
四、兰州海关在办理内销手续时,经审核发现申请内销的保税监管货物存在归类差错需要更改的,如需要对相关手册或电子账册备案数据进行变更,或者需要对已放行结关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内销的企业对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提出归类差错纠正意见存有异议的,按上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本关:关领导,各部门,存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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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海关办公室 |
2007年2月16日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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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赵承 |
录入员:刘芳(共印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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