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审批
2006-09-19
u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审批
u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u 设立依据: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年04月01日起施行)
u 申请条件:
u 1、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u 2、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u 3、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u 4、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u 5、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u 6、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应属于非主要工序;
u 7、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不涉嫌走私、违规,未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无未审结案件的。
u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u 企业书面申请(说明外发加工的理由和加工工序);
u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u 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承揽合同;
u 承揽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复印件(企业签章);
u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承揽加工企业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u 外发加工产品的单耗、损耗和边角料情况;
u 按照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u 办理程序:
u 1、材料受理。
u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报审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u 2、外发加工审核
u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外发加工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予以受理。
u 3、准予外发加工
u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批准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
u 办理时限:
u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u 收费标准:不收费
u 受理部门: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
u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480号
u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2:30至6:00
u 联系电话:(0931)7650111转3708、3709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