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审批


2006-09-19

u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审批

u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u    设立依据: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226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0401日起施行)

u    申请条件:

u    1、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u    2、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u    3、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u    4、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u    5、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u    6、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应属于非主要工序;

u    7、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不涉嫌走私、违规,未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无未审结案件的。

u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u    企业书面申请(说明外发加工的理由和加工工序);

u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u    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承揽合同;

u    承揽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复印件(企业签章);

u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承揽加工企业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u    外发加工产品的单耗、损耗和边角料情况;

u    按照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u    办理程序:

u    1、材料受理。

u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报审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u    2、外发加工审核

u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外发加工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予以受理。

u    3、准予外发加工

u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批准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

u    办理时限:

u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u    收费标准:不收费

u    受理部门: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

u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480

u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1200 下午230600

u    联系电话:(0931)7650111370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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