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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核准
2006-09-2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0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未经任何加工的,海关原则上不予办理结转手续。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手续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1、经营企业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2、转入和转出的《登记手册》; 3、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手写单); 4、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2、结转申请审核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剩余料件结转申请。
(1)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2)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3)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帐实转的合同,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 3、准予结转 经审核,准予结转的,加工贸易部门签发《加工贸易余料结转审批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480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联系电话:(0931)7650111转370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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